索  引  号 014000036/2008-00803 分        类 政策文件 竞技体育 通知
发布机构 点点taptap下载评论 发文日期 2008-10-18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08-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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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8-10-18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18 00:00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体育局、编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训练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实行运动员聘用制,是运动员培养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运动员聘用工作顺利开展。



                           点点taptap下载评论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包括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集训运动员,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第三条 运动员实行集训、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运动员聘用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运动员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我省运动员的招聘、培养和退役等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集训和试训

  第五条 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集训和试训。

  第六条 集训运动员通过省级竞赛、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优秀运动员总编制数的50%,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由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进行统一配置。

  集训运动员除享受规定伙食费和有关训练经费外,不享受其他个人补贴。

  第七条 试训运动员原则上在集训运动员中产生,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特殊人才和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试训运动员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人数不超过优秀运动员总编制数的20%。试训运动员除了享受集训运动员的待遇外,每月按国家规定发放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第八条 体育训练单位应与试训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由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制定的试训合同。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应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九条 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是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的制定、程序的规范、条件的审核、过程的监督和申报备案工作。

  第十条 在训运动员使用优秀运动员编制,优秀运动员的招录应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属各体育训练单位的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报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批准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招聘工作由各体育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十二条 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对拟聘用的运动员在江苏体育网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各体育训练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经同意后,与优秀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跨地区或从农村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公安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函或批件,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试训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十五条 省人事厅与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负责对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

  第十七条 坚持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训练比赛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教育工作,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 省属体育训练单位负责组织新聘用优秀运动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优秀运动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档案,包括运动技术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和文化学习学籍档案等。

  第二十条 优秀运动员应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第二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住房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章 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经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批准后停止训练。

  第二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后,停训运动员不再使用优秀运动员编制。

  第二十四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凡擅自停训、停赛、不服从组织决定或因违纪、违规、违法等非正常退役者,不享受过渡期各项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负责做好运动员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该项工作的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六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时,按我省有关政策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二十九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体育局等部门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三十条 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不低于5%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三十一条 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第七章 运动员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和各体育训练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运动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参保的运动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体育训练单位招聘试训运动员应自签订试训合同之月起,为试训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体育训练单位招聘优秀运动员应自签订招聘合同之月起,为优秀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体育训练单位及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统一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体育训练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一)试训运动员未被招聘为优秀运动员并被解除或终止试训合同的;(二)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停止训练的优秀运动员,超过职业转换期,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三)优秀运动员退役,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

第八章 相关经费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集训和试训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三十七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期间,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省统筹的体彩公益金中安排。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条 严格聘用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并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内其他部门设有优秀运动队建制的,其运动员聘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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