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09-00160 分        类 政策文件 人事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点点taptap下载评论 发文日期 2009-02-04
标        题 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关于游泳救生员等高危险性体育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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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关于游泳救生员等高危险性体育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04 00:00浏览次数:

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健身市场,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教员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职业,为确保广大健身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省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等高危险性体育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能培训
  组织开展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职业技能培训,要以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由取得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项目培训资格的培训基地承担。各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游泳协会、体育院校、游泳场馆的优势和积极因素,重点抓好生源组织、师资选派、器材配备等组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受训学员理论和技能水平,确保培训时间和效果的落实。
  二、鉴定发证
  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发证工作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由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归口管理,鉴定站要加强对各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实现培训与鉴定的有效对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鉴定规范进行,鉴定合格人员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书管理
  要加大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等高危险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力度,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唯一性。尚未在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地区,要按照“纳入国家职业体系、规范国家证书管理”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速度,确保全省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等高危险性体育职业从业人员年内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已经推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地区,对取得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证书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市场监管
  要将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纳入到本地区游泳市场监管体系中去。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对游泳场馆承办者聘用未取得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要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加快办证节奏、简化年审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利用体育网络等平台,建立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服务查询系统,为持证人员与游泳场馆提供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
  五、收费管理
  各地组织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要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突出公益性,在保证培训鉴定时间和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培训收费由各培训基地参照苏价费[2003]408号文件的有关标准确定,鉴定收费严格按照苏价费[2008]224号、苏财综[2008]53号文件执行。
  六、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教员等高危险性体育职业作为整个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切入点,加快形成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以服务体育产业发展为目标,以行政推动、市场推动、协会(院校)推动为手段,以技能培训、鉴定发证、市场监管为管理体系的我省高危险性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整体格局。各市体育局要成立推行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个职能处(部门)作为牵头管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于2009年3月1日前报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

 


                二○○九年二月四日

 

  联系人:唐  俊  025-51889210  传真:025-51889216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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