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12-00580 分        类 政策文件 群众体育 通知
发布机构 点点taptap下载评论 发文日期 2012-04-11
标        题 江苏省财政厅 点点taptap下载评论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12-00580
分        类 政策文件 群众体育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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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04-11
标        题 江苏省财政厅 点点taptap下载评论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点点taptap下载评论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16:52浏览次数:

各市财政局、体育局,第六届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组委会各部门:
  现将《第六届江苏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主题词:体育  运动会  财务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100份)


  第六届江苏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经费开支
  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届江苏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将于2012年4月至11月在全省举行。为规范本届运动会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第六届江苏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以及有关综合性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运动会参赛运动员免交报名费。
  (二)各参赛队在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向赛区交纳食宿费80元。
  (三)各参赛队在编人员提前到会或延期离会,以及超编人员如需赛区安排食宿的,按照赛区统一规定自理。
  二、开支标准
  (一)会期
  按照运动会各项比赛规定的报到和离会日期计算会期。
  (二)伙食标准
  1.各参赛队在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2.裁判员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三)住宿标准
  参赛的在编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住宿标准原则上二星级以上的宾馆。
  (四)交通费
  1.运动会车辆实行统一安排和管理,赛区竞委会工作所需车辆按规定配置,交通费由各赛区承担。
  2.各参赛队因参赛所需车辆由赛区竞委会安排,经费由各赛区承担。
  3.非运动会组织的参观及其他活动,交通费自理。
  (五)差旅费
  1.运动会各项比赛聘请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按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各赛区承担。
  2.各参赛队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自理。
  3.各参赛单位特邀代表、观摩人员、新闻记者的差旅费自理。
  (六)夜餐费
  1.根据比赛日程,晚上有比赛任务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至23:30以后的工作人员,可发放夜餐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
  2.各参赛队的夜餐费自理,裁判员和运动会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由各赛区承担。
  (七)医药费
  1.各赛区竞委会设立医务室,根据项目特点,配备常用药品,在医务室就诊的医药费由各赛区承担。
  2.运动会在编人员去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药费回派出单位报销。
  (八)酬金
  裁判员酬金按规定的报到日至离会日计算天数,酬金标准为:仲裁委员、正副裁判长为每人每天170元;其它裁判员为每人每天120元。
  (九)竞赛奖品制作费
  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各项奖品制作,由竞赛部提出方案报组委会统一安排,所需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十)接待费用
  贯彻“节俭办赛”原则,各赛区在赛会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发放纪念品,不组织观光旅游。
  (十一)兴奋剂检测费
  运动会期间,组委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人员的食宿费和检测备的运输费、检测费等有关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十二)其他
  1.运动会开幕式、大型群体活动以及总结表彰大会等活动支出由承办单位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由组委会统筹安排。
  2.各单位组织的观摩比赛人员的一切费用及自行组织的参观游览所需费用自理。
  三、财务管理办法
  (一)各赛区竞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及上述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所有支出和原始凭单必须全部列入财务账目。
  (二)运动会一切经费收支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运动会名义组织的各项赞助、捐赠、广告门票及收费等收入,均列入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三)各项比赛、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在财政审批的合法账户上进行收支结算。
  (四)为节约支出,凡能租借的设备物品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所需购买的器材等物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全部纳入政府集中统一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五)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必须统一入账、登记入库,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领用时要手续齐全。
  (六)运动会结束后,及时进行财产物资清理,负责财产物资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或调拨手续后方可离会。
  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运动会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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