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0 14:56浏览次数:

赵俊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促进预付式消费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省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群众健康和健身需求多样化多元化发展,体育领域预付式消费形式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纠纷、消费欺诈、安全监管问题等仍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2023年11月,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卡发放条件、备案管理、资金监管方式、资金存管机构、资金监管比例、服务合同、风险预警提示、部门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等进行了规定明确。

  在预付卡发放条件方面,明确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体育行业预付卡实行限额管理,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1年度主营业务总收入。并明确了限制性条件和预缴资金限额,规定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足一年的体育健身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倍。体育健身企业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发卡企业总部要设立统一发卡账户,加强对子公司、分公司、门店、加盟商等分支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发卡风险。

  在备案管理方面,明确体育健身企业发行预付卡应严格按照《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相应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进行了统一。《通知》要求县级体育部门应当对完成备案手续的体育健身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备案名单。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在资金监管方式方面,要求设区市体育局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和相应监管平台,推动将辖区内所有发行预付卡体育健身企业的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各地应运用资金监管平台,采取银行(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托管、一课一消、分期拨付等形式,对体育健身企业实施监管,并将健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等事项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

  在资金存管机构方面,要求体育健身经营者应选择当地一家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同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对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经营者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经营者的存管专用账户。

  在资金监管比例方面,要求经营者建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资金存管比例:1、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20%;2、预收资金余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3、预收资金余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40%。经营者可以采取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

  在预付卡服务合同方面,强调体育健身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应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预付卡服务合同,推荐使用《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沪体规〔2023〕123号)。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消费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

  在部门综合监管方面,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主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做好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的日常监管,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同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系机制,打通便捷高效的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违规案件移交渠道。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在宣传引导方面,强调要强化对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宣传,使发卡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及时备案,规范经营。通过多种新闻媒介,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引导群众在购买预付卡时了解预付卡使用的范围、期限、退款条件等细节,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体育健身企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典型宣传,对于依法依规收费、主动备案、积极纳入预收费监管、社会反应良好的体育健身企业,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宣传。

  为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落实,近年来,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列入局年度重点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计划,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抽样督查,推动市县体育部门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每年组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升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联合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对部分设区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清单形式告知,限时整改。同时,借全省体育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市县体育部门深入排查6个方面行政执法问题,对问题线索全面梳理,认真分析问题原因,明确整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整改措施。

  为解决市县体育部门无行政处罚权,无法实施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有效监管问题,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根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专门向省委编办申请新增体育类校外培训相关行政处罚权力。目前,省委编办已同意在县级体育部门新增“未经审批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的处罚”权力。

  下一步,点点taptap入口官方网站将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办理预付费业务时,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风险要有一定了解;强化对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宣传,使发卡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及时备案。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加强日常管理,对预付卡相关投诉举报集中的机构和企业以及共性、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消费风险警示。督促以设区市为单位分别建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目录库,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实行统一抽样、随机抽选、联合执法,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落实到位,逐步形成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三是及时发布备案信息,督促县市区体育部门及时发布备案信息,对完成备案手续的体育健身企业,体育部门应通过适当平台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备案名单。对完成备案且实现资金有效监管的健身企业,督促各设区市体育局在相关体育健身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本健身经营场所资金已纳入银行存管”公示函。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督促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增强对发卡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关注辖区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体育健身企业的业务动态,对预收资金余额下降快、退卡投诉多、发卡折扣过高或拖欠供应商货款等情形,应予以重点关注。五是督促推动《通知》内容落实。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事项要求,对各地预付卡发行报备和推荐合同使用情况、预付式消费资金发行规模和监管方式等进行梳理统计汇总,督促各地体育部门抓好《通知》相关内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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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3日


  联系人:徐邦俊

  电  话:025—51889020

  抄  送: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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